经过了传度或者冠巾就算是道士了?还是说必须取得道士证?
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道士证(教职人员证),由中国国家民族宗教事务局监制、中国道教协会统一印制、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备案的颁发给道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证明。
只有经过了传度的正一派道士或冠巾的全真派道士,才有资格取得道士证(教职人员证)。
注意“只有”这个用词,意思是传度或冠巾是前提,但不是传度或冠巾了就能获得道士证。
有人要反对了,没有证就不算道士吗?张道陵、张三丰有道士证吗?
道士证是现代的证明(古代也许也有宗教人士的身份凭证,只是不叫道士证,具体没有考证),就像身份证,古人也没有身份证,难道不是中国人?
但是现代,没有证就不能算。职业证明有很多,驾驶证、教师证、医师证、律师证,在这些特殊行业,没有证还就真不算,甚至违法!因此现代道士的身份凭证就是道士证。
有人又要反对了,《太霄琅书经》称:“人行大道,号为道士。身心顺理,唯道是从,从道为事,故称道士。
这里对道士的定义也没说必须有证啊,这里是古代的定义,也是广义的定义,现代称为向道之士,行道之士、好道之士,道学爱好者,否则到处都是道士。
下附《中国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2007年9月20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08年3月4日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教教务管理,维护道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教教职人员是指已冠巾的全真派道士和已传度的正一派道士。
第三条 道教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皈依“道、经、师”三宝,有传统的道教师承法派。
(三)熟悉道教主要威仪规范,了解道教基本教义;能习诵《早晚功课经》、《道德经》等道教经典。
(四)遵守道教规戒,品德良好。
(五)年满18周岁,有一定文化程度,皈依出家或入道两年以上,受过冠巾或传度。
第四条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的程序:
(一)由本人申请,住宫观的向所在宫观提出,在道教协会工作的向所在协会提出,散居正一派道士向所在宫观或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
(二)受理申请的宫观、道教协会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对所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听取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道教协会的意见后,予以认定。
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报中国道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听取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道教协会的意见后,予以认定。
在中国道教协会工作的,向中国道教协会提出申请,由中国道教协会认定。
第五条 道教协会认定后,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完成备案程序后,由认定其教职人员资格的道教协会颁发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道教教职人员证书由中国道教协会统一印制。
第七条 道教教职人员有资格作为戒子、箓生人选参加传戒、授箓活动。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每三年对其认定的道教教职人员资格进行核验。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或者不接受核验的,公告其道教教职人员证书作废。
第九条 道教教职人员所在的宫观或道教协会应加强对其管理,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条 道教教职人员外出进行教务活动,须携带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道教教职人员到外地宫观常住,须携带道教教职人员证书和原常住宫观的证明信件。
道教教职人员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向发证的道教协会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道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的宫观、道教协会给予劝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惩处:
(一)不守戒规,道风不正的;
(二)利用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敛财骗人,败坏道教声誉的;
(三)从事邪教活动的;
(四)未经所在的宫观或道教协会同意,在道教信众家里进行经忏活动的;
(五)违反《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认定其教职人员资格的道教协会解除其教职人员资格,并向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二条 道教教职人员放弃道教信仰,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教职人员资格的,由所在的宫观或者道教协会予以公告,并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应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认定教职人员的情况报中国道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每年通过一定形式公布道教教职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