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不同:检定的目的则是对测量装置进行强制性全面评定。这种全面评定属于量值统一的范畴,是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过程。校准的目的是对照计量标准,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属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组操作。
(2)对象不同:检定的对象是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检定的测量装置。校准的对象是属于强制性检定之外的测量装置。
(3)性质不同:校准不具有强制性,属于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检定属于强制性的执法行为,属法制计量管理的范畴。
(4)依据不同:校准的主要依据是组织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的《校准规范》,或参照《检定规程》的要求。检定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检定规程》。
(5)方式不同:校准的方式可以采用组织自校、外校,或自校加外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定必须到有资格的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的单位进行。
(6)周期不同:校准周期由组织根据使用计量器具的需要自行确定。检定的周期必须按《检定规程》的规定进行,组织不能自行确定。
(7)内容不同:校准的内容和项目,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以确保量值准确。计量检定的内容则是对测量装置的全面评定,要求更全面、除了包括校准的全部内容之外,还需要检定有关项目。
(8)结论不同:校准的结论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量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不要求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检定则必须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测量装置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
(9)法律效力不同:校准的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给出的《校准证书》只是标明量值误差,属于一种技术文件。检定的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定依据。